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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0民初645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曹继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曹继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30民初645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迢程,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吉,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曹继虎,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继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垫富宝是由原告推出,由原告替买方会员用户向卖方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被告系垫富宝用户,于2015年7月23日在商户靖边县XX中心处垫付消费款60000元,逾期后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涉诉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XX镇XX村XX号,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桂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关  婕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