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249号
原告:沈华均,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珠海市妙春堂大药房,住所:珠海市拱北高沙中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7091297X。
法定代表人:陈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均诉被告珠海市妙春堂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沈华均负担。
审 判 长 林淑健
审 判 员 杨 升
人民陪审员 廖丽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铭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