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7民申54号

梁平珠与李伟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梁平珠;李伟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平珠,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晃英,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建,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再审申请人梁平珠因与被申请人李伟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7民终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梁平珠申请再审称,李伟建拆除了梁平珠的建筑物,损害了梁平珠的物权,应赔偿梁平珠的经济损失700元。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崖民初字第102号的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一行中载明“2014年3月11日,李树昌父子砸烂周晃英铺盖的水泥板…”,可见李伟建是涉案当事人,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二审判决不当。再审请求:1、撤销本院(2019)粤07民终423号民事判决。2、判决李伟建赔偿梁平珠经济损失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李伟建承担。梁平珠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提供照片5张,用以证明2019年4月13日,李瑞群拆除了水渠上铺盖的水泥板及砸烂2块门板。经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李伟建提交意见称,梁平珠不知从何处找来几块破碎水泥板放到案发地并拍照,称是被李伟建破坏,纯属笑话。二审法院判决公平公正,梁平珠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复查主要针对梁平珠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关于梁平珠请求李伟建赔偿700元经济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首先,本案无证据证明是李伟建拆除了涉案构建板。梁平珠主张是李伟建拆除了涉案构建板,李伟建予以否认。梁平珠称案发后相关部门在现场处理时,李伟建承认了其有拆除行为,但无提供证据证实。梁平珠所提(2014)江新法崖民初字第102号的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一行中载有“2014年3月11日,李树昌父子砸烂周晃英铺盖的水泥板…”,经查,该判决查明是李树昌拆除了涉案构建板,而非李伟建。梁平珠主张李伟建拆除了涉案构建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梁平珠未经村民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在李树昌屋旁用于排水的水渠上铺盖水泥板,侵害了李树昌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具合法性、合理性。最后,梁平珠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为700元。因此,梁平珠请求法院判决李伟建赔偿其经济损失700元理据不足,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梁平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平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黄煜文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覃乃友

书 记 员 肖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