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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813号

(2019)湘1129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廖戊荣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戊荣;周普祥;谢素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廖戊荣,女,1968年10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原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普祥,男,1965年5月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素清,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壮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戊荣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我院正在对被执行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廖戊荣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进行拍卖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昊

审 判 员  李贻月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罗娅琼代理

书记员  何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