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廖戊荣,女,1968年10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原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普祥,男,1965年5月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素清,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壮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戊荣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我院正在对被执行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廖戊荣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进行拍卖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昊
审 判 员 李贻月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罗娅琼代理
书记员 何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