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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1财保156号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路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路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1财保156号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系总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路长,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村民。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路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路长的银行存款73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为本案保全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路长的银行存款73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淑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