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2236号
原告:陇南速捷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王沟栈道湾加油站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38MPM5B。
法定代表人:赵思贵,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志康,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日,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王乐,男,汉族,生于11993年11月10日,住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陇南速捷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康、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陇南速捷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速捷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速捷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陇南速捷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燕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燕妮
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