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067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鸟房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敦懿。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鸟房车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宇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