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刘晔,男,生于1957年2月2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陈永彬,男,生于1967年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晔与被执行人陈永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已执行现金78000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振宇
审判员 李庆洲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