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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执919号

刘晔、陈永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晔;陈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刘晔,男,生于1957年2月2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陈永彬,男,生于1967年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晔与被执行人陈永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已执行现金78000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振宇

审判员  李庆洲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