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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5执393号

黄代云与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庙龙村民小组、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黄代云;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庙龙村民小组;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405执393号 黄代云、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庙龙村民小组、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代云与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庙龙村民小组、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庙龙村民小组执行到位金额11000元(含18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到位金额47317.5(含执行费678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黄代云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