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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5213号

郭超与石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超;石小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5213号 

原告:郭超,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石小卫,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郭超与被告石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郭超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原告郭超承担。  审  判  长    崔小梅审  判  员    王宝娟

人民陪审员    马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珂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