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5213号 
原告:郭超,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石小卫,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郭超与被告石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郭超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原告郭超承担。  审  判  长    崔小梅审  判  员    王宝娟
人民陪审员    马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珂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