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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2民初2273号

马延荣与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延荣;张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273号

原告:马延荣,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张永平,男,1975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马延荣与被告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永平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延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房  琳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