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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2民初934号

王林林与益阳市菲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林林;益阳市菲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2民初934号

原告:王林林,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

被告:益阳市菲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清水潭村新祝村,

法定代表人:吴中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4462787。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林林与被告益阳市菲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王林林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林林负担。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伟芳

书记员龚浩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