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2民初934号
原告:王林林,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
被告:益阳市菲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清水潭村新祝村,
法定代表人:吴中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4462787。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林林与被告益阳市菲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王林林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林林负担。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伟芳
书记员龚浩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