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02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钟洲。
申请执行人:赵足容。
被执行人:梅甫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洲、赵足容与被执行人梅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鄂02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梅甫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38元、执行费2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5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梅甫君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有房产、有银行存款、有互联网银行、无车辆。本院已于2019年2月19日第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梅甫君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虹金福园8幢3单元2-602号(不动产权证号:4839)的房产,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梅甫君在中国银行黄石交通路支行56×××95账户,并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扣划了该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639元(已支付);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梅甫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实际冻结6.31元);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梅甫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62×××76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实际冻结1.41元),于2019年6月18日向黄石市社保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不得办理被执行人梅甫君名下的社保账户的变更手续。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钟洲、赵足容与被执行人梅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98902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以执行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雷刚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闵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