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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31执110号

普洪、梁生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普洪;梁生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3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普洪,男,1993年6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梁生培,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申请执行人普洪与被执行人梁生培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8)云233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发文支付12448元劳动报酬及逾期利息。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生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梁生培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但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清结该案。经查被执行人梁生培在楚雄有房产,但被楚雄市法院查控在先,我院进行轮候查封,待处置后参与分配。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梁生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21日经约谈申请人普洪,告知我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梁生培的财产短期内无法进行处置变现。我院拟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普洪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云2331执1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润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