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5433号
原告:宋开亮,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平、金先哲,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陈德兵,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787848XP。
法定代表人:彭华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街道鱼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0744F。
负责人:张世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燕,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黄治强,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宋开亮与被告陈德兵、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黄治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开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开亮负担。
审判员 解静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 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