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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5433号

宋开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开亮;陈德兵;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黄治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5433号

原告:宋开亮,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平、金先哲,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陈德兵,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787848XP。

法定代表人:彭华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街道鱼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0744F。

负责人:张世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燕,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黄治强,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宋开亮与被告陈德兵、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黄治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开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开亮负担。

审判员  解静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 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