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828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镇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
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翠,该公司员工。
被告:鲁文强,男,汉族,1990年0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