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毕通,男,汉族,1994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蒋向东,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蒋戌东,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通与被执行人蒋向东、蒋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蒋向东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出具(2019)娄中调字第128号调卷函,(2018)湘13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毕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