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381执385号

毕通、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通;蒋向东;蒋戌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毕通,男,汉族,1994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蒋向东,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蒋戌东,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通与被执行人蒋向东、蒋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蒋向东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出具(2019)娄中调字第128号调卷函,(2018)湘13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毕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