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保4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罗树华,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槎溪镇石门口村第三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52419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罗树华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322执保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喜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彭明珠代理
书记员 王雄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