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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0026号

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霞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10026号

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宗申工业园(花溪民主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89332144。

法定代表人:朱小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霞,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巴**。

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861.18元,公摊水电费258.11元共计4119.29元及违约金9083.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在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先行书面催交,未书面催交的,对于已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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