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27刑初6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周微,女,1998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苍南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9]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周微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周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8日01时许,被告人杨周微、戴某(另案处理)与肖某(已判刑)因琐事在苍南县档内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拉扯,后被朋友劝离。肖某被打后不满,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戴某到之前拉扯的地点打架以处理此事。戴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杨周微,二人决定赴约。当日03时许,被告人杨周微在戴某有事耽搁、对方不断电话联系挑衅的情况下,先行与陈某、刘某、候世盖等人前往龙港镇沿河南路。肖绮维一方纠集杨小玲、伍贵容(均已判刑)、刘荣涨(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来到龙港镇沿河××路××号门前,其中刘荣涨、董某等男青年携带了砍刀等物。在被告人杨周微等人到达后,肖某伙同伍某容、杨某等人对杨周微进行殴打,刘荣涨、董某等人持砍刀对陈某、刘某等人进行砍打,造成陈某、刘某、杨周微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周微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陈某、刘某、侯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同案犯戴某、曾某、杨某、伍某容、池某、巩某、董某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周微无视国法,结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周微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周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周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周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玲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