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02民初2350号
原告:滕树勇,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
法定代表人:杨胜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滕树勇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滕树勇于2019年6月20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合作协议书》有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滕树勇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应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滕树勇负担。
审 判 员 饶和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代理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