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21民初421号
原告:苏光辉,男,1965年2月4日生,彝族,驾驶员,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云南禾顺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MA6K44MH8Y。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光辉与被告云南禾顺咖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光辉于2019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云南禾顺咖啡有限公司已经按和解协议主动向原告履行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禾顺咖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光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光辉撤回对被告云南禾顺咖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被告云南禾顺咖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佳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