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3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邓炳祥,男,1930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口县环城路**粮食局对面住宅区。
申请执行人:袁自兰,女,1973年2月10日生,,现住河口县环城路**粮食局对面住宅区
申请执行人:邓月波,女,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口县。
申请执行人:邓建国,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现,现住河口县/div>
申请执行人:邓建伟,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现住河口县/div>
申请执行人:邓舒艺,女,1996年4月27日生,汉族,现,现住河口县环城路**粮食局对面住宅区/div>
被执行人:李光林,男,汉族,1962年8月4日生,现住,现住云南屏边县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秉祥、邓舒艺、袁自兰、邓月波、邓建国、邓建伟与被执行人李光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土地、证券、公司、企业及房产登记,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凯
审判员 潘应红
审判员 黄 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盘永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