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81执389号
被执行人:周冰,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专文化,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中专文化,永城市亿鑫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闫西虎,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大专文化,永城市亿鑫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亿鑫祥公司)副总经理,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执行周冰、刘伟、闫西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2017)豫1481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福友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