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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2366号

彭长树、廖梅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彭长树;廖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彭长树,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梅文,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长树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236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兵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