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张尚辉,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成学,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尚辉与被执行人周成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湘1126民初56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尚辉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账户、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民政、保险、人行进行查询。除银行、互联网银行外,其他查询结果均无。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019年5月16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向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成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成学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8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