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1416号
原告:龙北亮,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鲁涛,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
被告:蒋利平,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蓬安县。 原告龙北亮与被告蒋利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龙北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北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蓬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芷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