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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3民初1416号

龙北亮与蒋利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龙北亮;蒋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1416号

原告:龙北亮,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鲁涛,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

被告:蒋利平,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蓬安县。 原告龙北亮与被告蒋利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龙北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北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蓬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芷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