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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2民初751号

孙晓明与魏从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晓明;魏从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2民初751号原告孙晓明,男,汉族,1964年9月6日生,住老河口市,被告魏从青,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生,住老河口市,原告孙晓明诉被告魏从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孙晓明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明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明承担。

审判员  袁水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