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2民初751号原告孙晓明,男,汉族,1964年9月6日生,住老河口市,被告魏从青,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生,住老河口市,原告孙晓明诉被告魏从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孙晓明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明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明承担。
审判员 袁水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