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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执字第00533号之二

陈虹君、张玉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虹君;张玉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虹君,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张玉勤,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64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虹君与被执行人张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勤在中国建设银行十堰三堰支行26×××70账户内存款2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淑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