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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81执661号

余庆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余庆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81执661号

被执行人:余庆红,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资兴市。本院(2019)湘10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余庆红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执行人余庆红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返还给各被害人。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2019)湘1081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祖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