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81执661号
被执行人:余庆红,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资兴市。本院(2019)湘10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余庆红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执行人余庆红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返还给各被害人。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2019)湘1081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祖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