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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53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徐春辉、林华宝、东坡区朝斌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徐春辉;林华宝;东坡区朝斌建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53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友,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春辉,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林华宝,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东坡区朝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998号五洲国际装饰博览城22幢1层15号。经营者:翁朝斌。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徐春辉、林华宝、东坡区朝斌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陈   祖   旭

人民陪审员  李   小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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