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53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友,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春辉,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林华宝,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东坡区朝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998号五洲国际装饰博览城22幢1层15号。经营者:翁朝斌。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徐春辉、林华宝、东坡区朝斌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陈 祖 旭
人民陪审员 李 小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