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民初321号 原告彭建媛,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黄春花,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军,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陈果,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建媛对被告梁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依彭建媛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38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梁军银行存款7.8万元。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彭建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军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梁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彭建媛撤回对被告梁军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梁军银行存款7.8万元的冻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1365元,原告彭建媛自愿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婕
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
人民陪审员 李尚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