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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5执16号

长泰县泰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林茂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泰县泰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林茂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泰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天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53242894X。

法定代表人:林继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茂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泰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茂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8)闽0625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茂盛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狮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