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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1民初667号

武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兰海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兰海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31民初667号

原告:武功县保障性房管理中心,地址:陕西省武功县邰青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文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鹏,男,汉族,1986年04月05日出生,住武功县,系武功县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陕西武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海江,男,汉族,1984年05月04日出生,住武功县,村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保障性房管理中心诉被告兰海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县保障性房管理中心于2019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武功县保障性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海云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坤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