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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2破申4号

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靖江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破申4号

申请人: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4361217P,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8号。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公司)同意,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决定将洪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6月21日,本院对洪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洪涛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经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江平路8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顾翕华。经营范围为化工设备,建筑机械,冶金机械,第三类低、中压容器,搪瓷反应釜等。因经营不善,2016年11月,洪涛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另查明:截止2019年6月16日,洪涛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共计57件(含终本案件),涉案标的金额共计12715073.0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洪涛公司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洪涛公司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洪涛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洪涛公司住所地位于靖江市,核准登记机关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现洪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洪涛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洪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丁 峰

审 判 员  蔡明义

人民陪审员  马正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