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13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青,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清大联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7)第159-1号15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了8877.4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长 柳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