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27民初706号原告南桥砖厂,地址白水县。负责人刘重庆,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蒲城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法定代表人朱艳洁,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西顺,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蒲城县,村民。
原告南桥砖厂与被告蒲城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桥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砖款2874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7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所计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与2012至2013年在白水县南院门修建商用住宅楼,原告向被告工地提供部分红砖。2013年5月该项目负责人杨西顺向原告书写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砖款287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重庆承认原告南桥砖厂从未进行工商登记,砖厂生产至2017年三四月份已经关停。刘重庆也无法提交其系砖厂负责人或者实际经营人的相关证明,其持有砖厂印章代表南桥砖厂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南桥砖厂不属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桥砖厂的起诉。原告南桥砖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蔚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晓娜XXXXXXXXXXXXXX8120XXXXXXXXXXXXXXXXXX195516201949128740201357222012201320135287402017520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