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4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张远国,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与被执行人张远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张远国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以及对外投资信息。经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远国声称自己在西藏某地务工,现在尚未收到劳务报酬,没有给付能力,只有等春节期间回家时才能履行。本院准备在登记机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远国拥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哈飞牌小轿车一辆,因此车已注销而不能查封。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远国名下位于崇州市崇阳镇闻琴街×××××号住房一套,因本案执行标的小,与房屋价值较大差异,根据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对上述查封房屋暂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同意缓期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18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52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58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文军
审判员 倪望博
审判员 毛德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施佳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