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天威东路。法定代表人倪存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鹿海山,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兴县。被执行人宋继英,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兴县。被执行人李友路,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执行人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号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80690元、受理费2890元、执行费1110.3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4月2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鹿海山(身份证号)、宋继英(身份证号)、李友路(身份证号)进行限制高消费。5、2019年06月17日上午9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现住所地保定市××××村走访。据村民刘磊说,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很多年没回村里了,也不和村里人联系,对其财产情况不清楚,其他的情况不了解。6、2019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为欠款本金及利息80690元、受理费2890元、执行费1110.35元。本案已履行到位0元,剩余84690.35元未履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鹿海山、宋继英、李友路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向东
审判员 贾 旭
审判员 王 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