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南京洞开发区富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7221731X6。 被执行人王仙波,男,198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玉溪街蒋家湾市场。 被执行人曾兰生,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民主西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仙波、曾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湘102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仙波、曾兰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6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部门查询金融、工商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仙波、曾兰生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办案人员在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 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仙波、曾兰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7274.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7274.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裁事实上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无页正文)
审判长 左 亚 军
审判员 封 加 军
审判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帆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