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21执异36号异议人(案外人):赵桂馥。异议人(案外人):马文。异议人(案外人):马艳。异议人(案外人):马际。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
被执行人:国映红。
被执行人:任志刚。本院在执行永吉县人民法院与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国映红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坐落于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国泰阳光丽景13号楼5单元802室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法院未作答辩。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国映红未作答辩。经审查,2019年1月31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对坐落于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国泰阳光丽景13号楼5单元802室房屋进行查封。马显贵与赵桂馥系夫妻,育有三子,长子马文,长女马艳,次子马际。马显贵于2018年1月日死亡。2010年8月14日马显贵与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将回迁房屋调换至国泰阳光丽景13号楼5单元802室。2014年7月18日马显贵缴纳了各种费用后,21日办理入户手续。2019年4月12日永吉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马显贵安置情况的说明,证明马显贵住房被安置在阳光丽景13号楼5单元802室。2019年4月1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阳光丽景13号楼5单元802室的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在本院查封该房屋之前,已经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定如下:中止对坐落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国泰阳光丽景13号楼5单元802室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洪光
审判员 魏永波
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宏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