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23执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赵烽,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小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刘新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办理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新明、刘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新明、刘小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玉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