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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7380号之二

刘瑞霞、龙运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瑞霞;龙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7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庄记控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宝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8PXM。

法定代表人:李彦璇。

被执行人:刘瑞霞,女性,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龙运平,男性,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集团)公司2独身。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庄记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瑞霞、龙运平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9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7379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7380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现本案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亦足额扣划,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亦足额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0306民初19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志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