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青0104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张渊华与被执行人赵锦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装修款4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6月21日将案款44000元转至法院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2019)青0104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60元由于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9)青0104执85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