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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6执389号

霍朝英、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霍朝英;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06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霍朝英、女、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霍朝英与被执行人河北五洲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保劳人仲案{2017}3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朝英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及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处于破产准备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执行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保劳人仲案{2017}371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向东

审判员  贾 旭陪审员  王 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