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02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607375296。
法定代表人: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新,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井研县陆柒捌纺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三教乡三教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565678644R。
法定代表人:毛群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研县蕊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分全乡分全街**会信用代码:91511124575292083L。
法定代表人:祝研嘉,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火箭村**用代码:91511402782255760H。
法定代表人:毛群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祝研嘉,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毛群英,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曾路遥,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黄志春,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峨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县陆柒捌纺织有限公司、井研县蕊艺纺织有限公司、毛群英、祝研嘉、曾路遥、黄志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执92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戚红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