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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5155号

张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51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性,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10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应履行支付2635.5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080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08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