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君,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邓东华,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李月珍,女,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张志君与邓东华、李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邓东华、李月珍名下有车辆。另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位于翠雍华庭的商铺经查明已在另案处置拍卖,但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原抵押权人的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均已达到报废期限,无处置意义,同时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