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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民初1884号

王玉婷与王文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玉婷;王文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6民初1884号 

原告:王某甲,女,200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XX县,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某乙,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某,陕西省XX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于某某、被告王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芳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08年9月份至2019年6月抚养费,每月按500元计算;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计至其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按1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05年6月2日于某某与王某乙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8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王某甲由其母亲于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每年元月1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事实属实。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08年9月起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乙与原告王某甲之母于某某曾为夫妻关系, 双方于2006年2月8日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王某甲,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25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女儿王某甲随母亲生活,由女方于某某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王某甲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00元,全年共计3600元,每年元月一次付给抚养方,直至18周岁止”。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由其生母于某某抚养,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原告的一方,应该负担原告相应的抚养费。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婷自2008年9月份至2019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39000元。

二、自2019年7月始,被告王某乙每月支付原告王文婷300元至王文婷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底前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文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景  某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