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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民初4123号

许凯与润里(宜昌)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凯;润里(宜昌)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4民初4123号

原告:许凯,男,200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润里(宜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LQ62U,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周桃源,职务不详。

原告许凯与被告润里(宜昌)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凯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凯负担。

审 判 员 黄玉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邢梦洁

书 记 员 宋 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